修訂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違反誠信行為之案件處理原則
第一條 訂定法源與目的: 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為維持違反誠信行為通報管道之 暢通,並加強內部控制、降低公司風險,確保經營目標持續、穩定發展,防止損 害公司行為發生,特制訂本處理原則。 第二條 違反誠信行為範圍: 一、直接或間接違反公司的財務制度,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之行為。 二、違反公司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行為。 三、違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準則的行為。 四、侵占公司財務及資產的行為。 五、收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六、採取任何形式之舞弊的行為。 七、其他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機構設置: 一、本公司依據不同議題案件,由總經理指定專責人員或成立專責處理小組運作調 查。 二、人事單位負責依據最終調查結果進行通報事項的獎勵或懲處。 第四條 通報管道與方式: 一、通報者可依下列受理人擇一進行通報: (一)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受理股東、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之通報, 通報專線:02-25210490或02-25517480。 (二)稽核主管:受理公司同仁、客戶、供應商、承攬商及往來金融機構等利害 關係人之通報,通報專線:02-25611743。 二、通報內容需具備之資訊:採取實名通報方式,不接受匿名之通報行為。 (一)違反誠信行為發生經過及時間。 (二)違反誠信行為中所涉及之公司人員姓名及單位。 (三)違反誠信行為有關佐證資料或細節描述。 (四)通報者姓名及聯絡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管道)。 三、通報管道: 通報者可採用「親自見面說明」、「電話通報:如上列受理人通報專線」、 「電子郵件通報:report@vewong.com.tw」或「投函通報:台北市中山北路 二段79號6樓」等四種管道進行。 第五條 通報處理流程: 一、接受通報事件: 受理人應釐清通報意旨及具體事證,認為確有違犯本原則第二條所列行為規範 之虞者,應立即呈報總經理裁示處理,若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之通報案件時, 應知會獨立董事。 二、調查: (一)根據通報事項實際情況,可採取直接或間接調查方法進行。 (二)針對通報人部分: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知會初步調查日期,是否需徵求進 一步說明,以及是否需要再提供額外資訊等等問題進行縝密的考量,如非必 須則儘可能不與通報人直接會面,以降低通報者的通報風險。 (三)必要時得請求其他相關部門或請外部專家提供協助調查。 三、報告: (一)當必要的調查程序完成後,根據調查核實之事證,出具公正調查報告呈報 總經理裁示處理,必要時得召開懲戒委員會,若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之通 報案件,則應提報至獨立董事 。 (二)對經調查屬實,且觸犯法律情節重大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通報相關注意事項: 一、通報人需依本原則第四條規範之通報管道進行,不得利用公司以外的其他管道 反映問題,更不得採取極端行為方式反映問題。 二、針對通報者之個人相關資訊,在任何情況下皆不能公開與洩露,且需予以嚴格 保密,另於執行調查時,應在不暴露通報人身分、相關個人資訊、通報之具體 內容下進行。若有違反本項保密規定者,將依據情節與後果之影響程度進行懲 戒。 三、執行調查之人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與通報人或被投訴人有親屬或朋友關係。 (二)調查事件與本人、親屬或朋友存在有利害關係。 (三)其他可能對調查事件公正性有影響之疑慮者。 四、通報人行為原則: (一)通報內容應儘可能告知被投訴人的姓名、單位、違法違紀的具體事實、情節 與證據。 (二)需對通報內容負責。 (三)不得代替他人進行通報行為。 (四)不得利用本制度對被投訴人進行報復。 (五)若因通報內容不實,且經核實確屬有意誣告或誹謗或捏造事證,除依公司 規章懲處外,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必要時得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當需要配合調查取證時應積極配合,且不得提供虛假資訊或干擾調查作業。 五、調查人員於執行調查工作時,得要求相關部門和人員需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作業。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任何通報行為與調查人調查作業。 當有該項行為發生,一經查實將依照公司相關規定懲處,若構成犯罪情節重大 者,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通報內容經查證屬實,應立即要求被投訴人停止相關違法行為,並提出適當之 處置建議呈報總經理裁示,責成相關單位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 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另對違規者依公司規章進行懲處 外,且必要時公司得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與權益。 八、通報內容經結案處理後,被投訴人如對懲戒判定不服時,其救濟途徑得依公司 正常行政管道提出申訴。 第七條 通報檔案的保管: 一、通報檔案是指記錄通報事項的登記、受理、調查、報告過程和結案等所有資料, 包括書面文件、錄音、電子郵件往來記錄及其他形式的一切資料。 二、所有通報資料均由稽核單位列入密件管理,並保存五年。若保存期限未屆滿前, 發生與通報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止。 第八條 獎勵: 通報事項經查證屬實,以專案呈報給予通報人適當之獎勵或給予獎勵金。 第九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或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原則呈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原則訂立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本原則訂立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第一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