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資遵循。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績效評估辦法,其主要評估週期、評估期間、評估範圍及方式、評估之執行單位、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會每年執行一次董事會績效評估,評估期間自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應依據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執行評估。 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會評估之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 評估之方式包括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成員自評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對於不同之受評單位得分別訂定適當之評估方式。 |
第五條 | 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單位,應明確瞭解受評估單位之運作情形,並具備公平、客觀且獨立之角色。 功能性委員會評估之執行單位,因各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略有不同,可視公司之部門組織結構,調整由不同執行單位評估,該執行單位應具備公平、客觀且由與受評單位之運作無直接利害關係之人或單位為之。 |
第六條 |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由董事長確立當年度受評估之單位、評估方式、評估問卷之內容,並挑選適當之評估執行單位。
二、由執行單位收集董事會活動相關資訊,並分發相關評估問卷,最後由執行單位將資料回收後,針對第七條評估指標之評分標準,記錄評估結果報告,並提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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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公司應考量公司狀況與需要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並應含括下列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四、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
五、內部控制。
董事成員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含括下列面向:
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二、董事職責認知。
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六、內部控制。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含括下列面向:
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五、內部控制。
董事會績效評估之指標,應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符合且適於公司執行績效評估之內容。 評分之標準,依公司需求修正及調整,亦可依各衡量面向採比重加權之方式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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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宜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 |
第九條 | 本公司應於年報中揭露是否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揭露每年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情形,並說明評估方式。 |
第十條 | 本公司所訂定之績效評估辦法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充分揭露,以備查詢。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