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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訂定日期:111年11月11日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第一條(本作業程序之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漏,並確保本
公司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特制定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第二條(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應依法令及本作業程序進行)

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規
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

其他因身分(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職業(如律師、會計師等)或控制關係
(大股東等)獲悉本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本公司應促其遵守本作業程序
相關規定。

 

第四條(內部重大資訊涵蓋範圍)

      本公司之內部重大資訊為依據下列法源所定範圍為之:

     一、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
     
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事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內定義之
         重大消息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
         處理程序所定之重大訊息等。
     
四、其他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律、命令暨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規章。

 

第五條(處理內部重大資訊專責單位)

本公司處理內部重大資訊專責單位為管理部,並由與內部重大資訊有關之部門或主
管(如
:財務部、管理部、投資管理處、資訊部、稽核室、公司發言人等)協辦之。

      內部重大資訊專責單位職權如下:

        一、負責擬訂、修訂本作業程序之草案。
        
二、負責受理有關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及與協辦部門或主管提供與本作業程
            序有關之諮詢、審議及建議。
        
三、負責受理有關洩漏內部重大資訊之報告,並擬訂處理對策。
        
四、負責擬訂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所有文件、檔案及電子紀錄等資料之保存制
            度。
        
五、其他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業務。

 

第六條(保密防火牆作業-人員)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
執行業務。

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未公開內部
重大資訊予他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
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
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第七條(保密防火牆作業-物)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電子郵件或傳
真、掃描
方式傳送時,須以適當的加密等安全技術處理。

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檔案文件,應備份並保存於權責單位之安全處所。

 

第八條(保密防火牆之運作)

      本公司應確保前二條所訂防火牆之建立,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行適當防火牆管控措施並定期測試。

        二、加強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九條(外部機構或人員保密作業)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
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
資訊予他人。

 

第十條(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原則及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

      本公司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資訊之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二、資訊之揭露應有依據。

        三、資訊應公平揭露。

        四、資訊需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發布。

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
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問答集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本公司決議之重大決策或發生重要事件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或經進一步評估重大性後,決策或事件對本公
司財務、業務、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由權責單位於事實發生日填報
「重大訊息發布申請書」及「重大訊息評估檢核表」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交本公
司重大資訊專責單位檢視複核,後再送請本公司發言人審核,並於法令規定發布時
限前經董事長簽核決行後發布重大訊息。

 

第十一條(發言人制度之落實)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
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處理。

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
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
資訊。

 

第十二條(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紀錄及發布重大訊息陳核紀錄之保存)

        公司對外之資訊揭露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資訊揭露之人員、日期與時間。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

          三、揭露之資訊內容。

          四、交付之書面資料內容。

          五、其他相關資訊。

本公司重大資訊專責單位負責重大訊息之評估、複核、陳核及發布作業,除因緊
急情況、非公務時間得以電子方式陳核外,「重大訊息發布申請書」及「重大訊
息評估檢核表」應以書面作成紀錄並陳核至董事長決行,倘以電子方式評估或陳
核者,事後應以書面文件歸檔,前開評估紀錄、陳核文件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
五年。

        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評估內容。

          二、評估、複核及決行人員簽名或蓋章、日期與時間。

          三、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及適用之法規依據。

          四、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對媒體不實報導之回應)

媒體報導之內容,如與本公司揭露之內容不符時,本公司應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澄清及得視情節向該媒體要求更正。

 

第十四條(異常情形之報告)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
向專責單位及內部稽核部門報告。

專責單位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必要時並得邀集內部稽核等部門
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內部稽核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第十五條(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採取適當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員擅自對外揭露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
              他法令規定者。

          二、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內容超過本公司授權範圍或違反本
              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洩漏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公
司財產或利益者,本公司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內控機制)

本作業程序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其遵循情形並作
成稽核報告,以落實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之執行。

 

第十七條(教育宣導)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辦理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

 

第十八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第廿二屆第七次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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