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國外投資公司服務人員管理規則
本規則經以本公司93年9月6日 (93)味王人字第153號函公告實施。
第 1 條 本公司遴派出國服務人員之任用、待遇、服務、給假、獎懲、 遷調、福利、撫卹、任期等事項,悉依本規則辦理,其未規 定者,適用本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及「員工工作規則」 等規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出國服務人員,係指派駐國外公司之代表、副代 表、經理、副理、廠長、副廠長及各級人員,經本公司遴選 符合出國條件有給職固定人員。
第 3 條 本公司遴派出國服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公司章程及組織規 章之規定辦理外,必要時得向外借調或臨時甄選,以契約方 式依本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第 4 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派任為出國服務人員: 4.1 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2 該年度內曾受本公司記過以上處分者。 4.3 虧空公款或贓私,處罰有案者。 4.4 有特殊惡習者。 4.5 尚未服完兵役者。 4.6 患有惡疾、傳染病、或身體衰弱,不堪工作者。 第 5 條 凡經本公司遴派出國服務人員,經本公司徵得國外公司同意 後由本公司發給遷調通知書,憑以向國外公司報到。 第 6 條 凡經本公司遴派出國服務人員,接到派令後,應即準備所需 證件、照片等交由秘書室辦理出國手續,並依照指定日期向 服務單位報到。 第 7 條 本公司派任轉投資公司擔任總經理或其最高主管,應每年至 少二次向董事會到會報告轉投資公司之經營狀況,惟每屆改 選董事、監察人後二個月內即需返國述職,並應依第15-1條 之規定確實執行。 第 8 條 凡經遴派出國服務人員,其任期定為三年,本公司得視實際 需要,酌予延長(但以一任為限)或縮短之。
第 9 條 出國服務人員於出國服務期間,本公司應予保留職位,本公 司服務年資仍予繼續計算,在臺原有薪資每年比照本公司調 薪幅度依國外投資公司報回之考績予以調整,並辦理升等, 使其服務期滿,返國歸建時得以銜接。 第 10 條 出國服務人員之待遇,由國外投資公司全數負擔為原則。 如仍有需要由本公司負擔部分時,經由董事會同意後,可有 本公司支付該部份。 第10-1條 出國服務人員如以本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兼任國外投資公司 董監事者,其因董監事身分所得之一切報酬,除車馬費仍由 其本人領取外,悉歸本公司所有。
第 11 條 出國服務人員應切實遵照當地政府法令、合資公司、技術合 作公司之規章。竭誠盡職與當地工作人員配合,共謀合資公 司或技術合作公司產銷業務之發展。 第 12 條 出國服務人員應服從上級指示,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簽 請直屬主管呈報處理。 第 13 條 出國服務人員應摒絕不良嗜好,潔身自愛,謝絕無謂應酬。 第 14 條 出國服務人員對於本公司、合資公司、技術合作公司之機密 事項,應予保守,不得洩漏。 第 15 條 出國服務人員除本職事務外,如遇其他部門工作繁忙,或當 地工作人員尚有未盡明瞭而遭遇困難者,經上級人員指示其 協助或指導時,不得藉故推諉。 第15-1條 出國服務人員在國外投資公司之一切作業程序除需符合國外 投資公司之管理規則及法令規章外,並應遵照本公司所訂定 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程序之原則辦理,並應按月將相關營 運報告、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明細表、銷管費用明細表等)及總公司相關主管部 門要求提供之各項營運、財務資料,據實呈報總公司主管部 門。
第 16 條 出國服務人員派駐國外期間,每年由國外公司給予特別休假 三十天,可返臺探親或到其他地區休假(包括往返路程), 來回機票由國外公司全數負擔,本公司不再核給特別休假。 第 17 條 出國服務人員因業務需要,無法休假而繼續工作者,機票可 請求派駐公司轉給眷屬使用,眷屬前往探親之其餘費用,由 當事者自行負擔,出國服務人員當年度特別休假因公無法休 完者,得報請派駐公司核准後,保留至下一年度休假,未休 完者視同放棄,但國外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8 條 出國服務人員於派駐當年度,其國內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在 當年度終結時,發給不休假獎金。 第18-1條 出國服務人員應事前排定休假計劃表,摒於返臺休假一個月 前,向本公司投資管理處報備。 第18-2條 出國服務人員返臺休假後,即應擇日向本公司投資管理處報 到,由秘書室辦理再出境手續,並向負責主管國外投資公司 事務之主管報到並安排報告工作情形,逾期報到致延誤辦理 再出境手續者,悉依本公司職員人事管理規則處理,但因特 殊事故,經獲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回國復職人員,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日回國報到,辦理復職手 續,逾期以曠職論。 第 20 條 出國服務人員不得無故請假回國,但遇特殊事故須親自回國 處理時,或因病須在國內住院療養者,應經駐在代表轉呈總 公司主管部門核准,請假、應給假之假別及其假期,悉依本 公司請假規則之規定。
第 21 條 出國服務人員在國外工作期間之工作成績,除由國外合資公 司、技術合作公司當局依章辦理外,由本公司駐在代表視其 在當地工作表現、服務精神,彙報本公司投資管理處,統一 辦理年度考績,作為調薪、升遷之依據。 第 22 條 在國外服務表現不良、工作不力,致影響團隊精神及本公司 形象或違反本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經當地主管人員呈報總公 司主管部門調查屬實者,應即調返,其不遵守本公司遷調命 令者,應予議處。
第 23 條 (刪除)
第 24 條 出國服務人員由本公司予以投保出國平安險及繼續投保勞工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保障其員工權益,所增加之費用成 本應積極向派駐公司要求負擔之。 第 25 條 出國服務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保險: 25.1 赴任及返國往返途中,自出發日至抵達目的地為止, 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保險金額如下: 副總工程師、副總管理師...新台幣九百萬元 主任工程師、主任管理師...新台幣八百萬元 工程師、管理師 ...新台幣七百萬元 副工程師、副管理師 ...新台幣六百萬元 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新台幣五百萬元 技士、管理員以下 ...新台幣四百萬元 工員 ...新台幣三百萬元 25.2 出國服務人員派駐國外期間,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 新台幣八十萬元。 25.3 保險費由本公司或國外公司負擔,受益人為本公司。 25.4 保險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原則上按本公司職員人事 管理規則及員工工作規則之規定給予撫卹,但撫恤金 額如低於保險理賠金額時,則以保險理賠金額作為撫 卹金。 第 26 條 出國服務人員於出國服務期間,辭職、被命令退休或自請退 休時,仍由本公司依照職員人事管理規則及員工工作規則之 規定,核算退職金、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如國外合資公司 另有規定計給退職金、退休金時,應繳回本公司,或由本公 司計給之退職金、退休金及退休補償金中扣減之。
第 27 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規則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 本規則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五日。 本規則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註:凡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遴派出國服務人員,服務期間超過 三年者,視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任滿一任,服務期間未滿 三年者,依實際派駐日期計算三年為一任。 凡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遴派出國並核訂年薪者,薪資依原 核訂金額及慣例發放至任滿一任為止,不受第十條規定之限制;返 國機票依慣例由本公司負擔者,繼續依慣例由本公司負擔至任滿一 任為止,不受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