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離職移交辦法
一、本公司員工之離職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為使本公司業務銜接順暢及有關業務之移交完整無缺,特訂辦法以資遵循。
三、本辦法所稱離職區分如下:
職務調動離開原職。
自請辭職。
解僱離職。
資遣離職。
其他因素離職。(如因死亡、因案在押或無故棄職潛逃等)
自請退休。
強制退休。
停薪留職。(如因病休養、就學深造、服役或育嬰等)
四、員工離職申請:
員工離職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為之,但因其他因素離職者,則該單位主管應主動以專
案報告提報。另自請辭職或自請退休者應依本公司有關規定日期提出申請。
五、員工離職手續:
員工離職由人事單位發給適用格式之離職「移交清結證明書」及「移交清冊」一式
三份(如附件),並按規定填妥內容後持向會辦單位辦理會簽。其中一份移交人自
留,一份原服務單位留存,另一份交人事單位備查,並依此核支退職金或退休金或
資遣金之用。
六、移交事項:
凡終止勞動契約或職務異動者均應辦理移交,其應移交項目如下:
各項印信、圖章。
例行性業務交代。
代辦、未辦或未決之業務。
業務接洽往來有關單位或客戶之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等。
各項證件、書籍、帳冊及其他業務相關文件。
各項規章辦法或工作計劃。
各項檔案及有關電腦程式。
有關技術、管理、研究之資料。
有關經管之財務、器材、物料及設備。
其他應移交事項或公司物品。
七、移交期限:
凡終止勞動契約者,其移交期限以七天內辦妥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時,應以報告
呈核准後始得延長移交期限,但職務調動者視業務需要得增減之。
八、移交程序:
員工離職申請應循行政系統呈報,核准後填具「移交清結證明書」及「移交清冊」
而後辦理移交手續。
員工辦妥一切離職移交手續後方可離職,並始准填發離職證明書。
營業所人員除依前款規定填具移交書冊外,並應依職務別之檢核表所列事項點交。
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三方會同確認移交事項無誤後簽認。
九、監交人派定:依職務別區分監交人。
總經理移交另案辦理。
副總經理或協理之移交監交人由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指派之。
經理、廠長級之移交,其監交人由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指派之。
其他人員移交由交接人職務之上衣級直屬主管擔任監交人。
至於營業所人員移交則依檢核表規定辦理。
移交人如有移交不清楚或舞弊情事,接受人應向監交人報告並會同公司法務及稽
核等人員調查且依法追究。
十、其他特殊情形:
凡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時,由單位主管簽報指定人代為辦理,惟
移交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全責。
員工因死亡或因案在押或無故棄職潛逃等情事,其單位主管應於一週內指定人員(
並呈報指派監交人)完成移交手續,接收人應善盡接任職責。
本公司經理、廠長級以上幹部、單位主管及其他經呈報認定有必要之職務人員,應於
退休前在適當日期內,將其職務交予接任人員,或調離原任工作崗位擔任專員幕僚
職務,以便接任者及早熟悉有關事務,惟公司如另有安排或需要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依照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總經理指示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亦同。
本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訂定。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修訂
相關文件:
移交清結證明書
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