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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辦法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辦法


一、本公司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支給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出國人員依左列分為二級計付旅雜費:
    特級:董事長、副董事長、監察人、總經理、高級顧問。  
    甲級:副總經理級(含)以下人員。
三、各級人員適用之旅雜費如下:
\分 
 項\級
  目\
特     級 甲      級 備      註
飛機票 以商務艙位按實報支 以經濟艙位按實報支
(但經董事長或總經
理核准者,得以商務
艙位按實報支)
檢附機票及收據
火車票 按實報支 按實報支 檢附憑據或證明
住宿費 按實報支 以「派赴國外各地區
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
日支生活費標準表」
(如附件)金額五成
為限按實報支(但經
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准
者,得按實報支)
檢附憑據(在分級額
度內依憑據金額支
支給)
膳食費 每日美金七十元 每日美金六十元 依分級額度定額支給
交通費 按實報支 按實報支 檢附憑據或證明
交際費 按實報支 按實報支(依本公司
「交際費報支辦法」
規定辦理)
檢附憑據
郵電費 按實報支 按實報支 檢附憑據或證明
雜  費
手續費
按實報支 按實報支 檢附憑據或證明
 
四、請領出差旅費時,除應填具國外出差旅費申請表並應填附及出差工作報告
    書,除膳食費依分級定額支給外,均需檢附憑據報支,否則不予支付。若
    有住宿無憑據限(無供宿者)之情況時,則住宿費以美金八十元核支。 
五、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費用津貼者,按「派赴國外各地及大陸地區出差人
    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金額一成支給零用金。 
六、供膳不供宿者,支給住宿費,供宿不供膳者,支給膳食費,不得重複申請。 
七、國外出差啟程與返國如於中午12時(含)以後出發或於中午12時(含)
    以前返抵國內者,當日之膳食費僅得支領半額。 
八、因業務需要派赴國外投資公司短期支援人員如已供膳宿者,在不得超過第
    三條規範範圍內,得以專案呈請總經理核准,不受第五、六條條文限制, 
    支領固定金額出差費,但往返交通費另行報支。 
九、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78年4月6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8年年8月12日修正。 
中華民國88年1月11修正。 
中華民國91年4月15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修正。 

相關文件: 
派赴國外各地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 
交際費報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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