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 一 、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時除另有規定外,其旅費之支給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二 、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前應填具「出差單」呈單位最高主管核准,但單 位最高主管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層報總經理核准。經核准後之出差單 應送人事單位備查。 三 、本公司員工出差歸回任所後,應填具出差工作報告表呈報各該主管銷 差。 四 、本公司員工出差旅宿費等依另表標準(附表一)支給之,本項標準得 視實際需要由總經理酌予修訂。 五 、本公司員工公差如有交際需要,應依本公司「交際費報支辦法」規定 辦理。 六 、本公司員工請領出差旅費時,除填具出差旅費明細表外,應檢附交通 (證明)及宿費(發票或收據)憑證及出差工作報告表,經人事單位 核對登記後始得支付。若出差連續在一天以上有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 或收據時(限無供宿者),得依「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中宿費 規定金額之五成核支。 七 、如單程在五十一公里以上一〇〇公里以內當天可以來回者不得報支宿 費,僅支給旅食雜費之半額,交通費核實支給。 八 、單程在五十一公里以內如有誤餐者,僅得報支誤餐費新臺幣一五〇 元,交通費核實支給。 九 、凡當日無法往返之出差人員,如出差當日於中午12時(含)以後出 發或歸程於中午12時(含)以前抵達者,出發或返回當日之旅食費 僅支給半額。 十 、本公司員工自備車輛出差者,應事先於出差單上註明,並詳細記載行 程,經核准後,始得依實際里程數請領交通費補貼(含油費、保養、 折舊等),里程數以「里程標準表」(附件一)核定之里程數為原則 ,補貼標準汽車每公里以新臺幣五元計支,惟過路(橋)費得依核准 行程於事前向管理部請領高速公路回數票或檢附憑證核實報支,停車 費須檢附憑證始得報支。 十一、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出差者,應事先向管理部申請,並於出差單上註明 ,詳細記載行程,經核准後,再依管理部規定用車。 十二、多人出差起迄地點相同時,以共同乘坐同一車輛為原則,數人共乘時 ,交通費僅得由一人代表申報,不得個別申報。 十三、營業所人員營業區域內出差旅費如另表標準(附表二)支給之。 十四、長期出差者,除實支交通費外其旅食費及宿費如十五天以上者,其超 過部份打八折,一個月以上者打七折計算支給之。 十五、請領出差費者不得報領加班費。 十六、出差人員如有虛報旅費或謊報出差等情事,經查明確鑿者,除追回所 領金額外,依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七、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63年4月16日實施 中華民國63年7月1日修正 中華民國69年9月1日修正 中華民國72年8月1日修正 中華民國84年9月1日修正 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修正 相關文件 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PDF) 營業所人員營業區域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PDF) 里程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