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民國110年7月14日 | |
董事選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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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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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 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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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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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選任之。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依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者,公司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獨立董事均 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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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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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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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及董事會通過之名額,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 依次當選,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選舉權,如有二人以上得權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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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但監票員應 具有股東身份。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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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 ;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 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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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選舉票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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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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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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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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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廿三日股東常會,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第 二 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股東常會,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 三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廿日股東常會。 第 四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廿六日股東常會。 第 五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廿六日股東常會。 第 六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廿三日股東常會。 第 七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股東常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