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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選舉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7月14日
董事選舉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
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選任之。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依公司法第一九
二條之一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者,公司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獨立董事均
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 五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第 六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及董事會通過之名額,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
依次當選,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選舉權,如有二人以上得權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 八 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但監票員應
具有股東身份。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 九 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
;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
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
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 十 條
選舉票有左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二、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三、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
    別者。
六、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十二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 一 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廿三日股東常會,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第 二 次 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股東常會,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 三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廿日股東常會。
第 四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廿六日股東常會。
第 五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廿六日股東常會。
第 六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廿三日股東常會。
第 七 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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