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國外出差旅費支給辦法
一、本公司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支給悉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出國人員依左列分為二級計付旅雜費:
特級:董事長、副董事長、監察人、總經理、高級顧問。
甲級:副總經理級(含)以下人員。
三、各級人員適用之旅雜費如下:
\分
項\級
目\
|
特 級 |
甲 級 |
備 註 |
飛機票 |
以商務艙位按實報支 |
以經濟艙位按實報支
(但經董事長或總經
理核准者,得以商務
艙位按實報支) |
檢附機票及收據 |
火車票 |
按實報支 |
按實報支 |
檢附憑據或證明 |
住宿費 |
按實報支 |
以「派赴國外各地區
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
日支生活費標準表」
(如附件)金額五成
為限按實報支(但經
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准
者,得按實報支) |
檢附憑據(在分級額
度內依憑據金額支
支給) |
膳食費 |
每日美金七十元 |
每日美金六十元 |
依分級額度定額支給 |
交通費 |
按實報支 |
按實報支 |
檢附憑據或證明 |
交際費 |
按實報支 |
按實報支(依本公司
「交際費報支辦法」
規定辦理) |
檢附憑據 |
郵電費 |
按實報支 |
按實報支 |
檢附憑據或證明 |
雜 費
手續費 |
按實報支 |
按實報支 |
檢附憑據或證明 |
四、請領出差旅費時,除應填具國外出差旅費申請表並應填附及出差工作報告
書,除膳食費依分級定額支給外,均需檢附憑據報支,否則不予支付。若
有住宿無憑據限(無供宿者)之情況時,則住宿費以美金八十元核支。
五、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費用津貼者,按「派赴國外各地及大陸地區出差人
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金額一成支給零用金。
六、供膳不供宿者,支給住宿費,供宿不供膳者,支給膳食費,不得重複申請。
七、國外出差啟程與返國如於中午12時(含)以後出發或於中午12時(含)
以前返抵國內者,當日之膳食費僅得支領半額。
八、因業務需要派赴國外投資公司短期支援人員如已供膳宿者,在不得超過第
三條規範範圍內,得以專案呈請總經理核准,不受第五、六條條文限制,
支領固定金額出差費,但往返交通費另行報支。
九、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78年4月6日公佈實施。
中華民國8年年8月12日修正。
中華民國88年1月11修正。
中華民國91年4月15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修正。
相關文件:
派赴國外各地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表
交際費報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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